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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雇水军灌竞争对手恶评最高罚3万

核心提示:   本报讯(记者 陈玺撼)我国首部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政规章颁布实施3年后迎来修订,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网络商品交

  本报讯 (记者 陈玺撼)我国首部促进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政规章颁布实施3年后迎来修订,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此次受到《办法》的重点“关照”: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如开展自营业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

  《办法》同时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更多创业者提供机遇。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允许其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前提是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并且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要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和电子链接标识。

  《办法》还拟禁止网络商品经营者的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或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将被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办法》也拟提高罚款额度。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违者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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