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罪名死刑。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部分委员认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集资诈骗罪等社会危害大,应保留死刑。此外,昨天还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等。
■ 焦点
1 取消死刑罪名
走私核材料判死可威慑恐怖分子
审议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法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李安东、迟万春、邓秀新等委员认为,核扩散的危害性极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不应取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李安东委员举例说,一杯高放射性的核废料就能污染整个洞庭湖。世界各国都把核材料管制列为最高级别,确保核材料不落入恐怖分子之手。对“走私核材料罪”保留死刑可以起到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和震慑作用。
有委员认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应保留死刑。杨卫委员说,走私武器可能会直接威胁到很多人的生命,如取消死刑,国际军火商人可能会增加向中国走私武器。张健委员说,我国反恐形势严峻,走私武器弹药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的隐患。
对拟取消强迫卖淫罪死刑,许振超委员说,强迫卖淫罪的部分案情相当恶劣,对妇女野蛮践踏,手段残忍,如不用死刑震慑,这种犯罪行为始终是对妇女的一种威胁。唐世礼等委员认为,应保留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死刑。
许振超委员说,在很多集资诈骗罪案例中,一些人辛苦一生积攒的钱都被骗,最后被逼迫走投无路,社会危害非常大。
审议中,也有部分委员支持取消草案提出的9个罪名死刑。苏晓云委员说,这次拟减少9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这是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以前我们的理念是杀人偿命、冤冤相报,这不能完全涵盖犯罪的行为以及内在的本质。”
2 修改“危险驾驶罪”
应明确“超载超速入刑”具体标准
审议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一步修改危险驾驶罪,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
杜黎明委员认为,严重超载和超速入刑,应该慎用。“现在公交客运班车,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时,往往大量超载,如果都要入刑,打击面就太大了。”任茂东委员建议,法律应明确超载超速的具体额度或比例,增强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
有的委员建议,“毒驾”、“盲驾”应入刑。全国人大代表蒋婉求在审议时说,中国拥有手机者大概80%都是“低头族”,媒体曾报道一位公交车司机驾驶时不停看微信,造成人员伤亡,刑法应对“盲驾”有个说法。
3 修改“行贿免罚”
行贿行为不应“免罚”
审议草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提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上述修改,刘政奎委员说,“犯罪较轻”一般指行贿数额较少,后果较轻,检举揭发行为一般就不会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也不会有重大立功表现。因此,不赞成对行贿犯罪“可以免除处罚”,以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苏晓云委员说,社会上普遍反映法律对行贿的打击力度不够,现在判了很多受贿的,但行贿的判得少。应该在法律上堵住漏洞,不能对行贿行为“免除处罚”。
4 代考入刑
“代考更适宜用行政处罚”
审议草案: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为犯罪。
吴恒委员认为,考试作弊入刑的规定非常好,比如高考,追求的是公正。如果作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要予以入刑。
杨卫委员说,代考是一个很不好的行为,是欺骗,造成不公平,很多学校对代考行为都做出了开除规定,这种行政处理手段是恰当的。但他认为,对年轻的学生,有时为了帮同学,有的是想挣点外快,就因为这个入刑,是不是处罚过重?
杜黎明委员也表示,代考更适宜用行政处罚进行规范,涉及这类人员很多是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查处,社会效果不好。
何晔晖委员建议,作为一般性的行为情节,以行政处罚为好,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首席记者 关庆丰
(原标题:委员建议强迫卖淫罪等不应取消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