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9月12日电 (记者 张本甫 王伟)“蒋学超、杨梅夫妇花65万买的客运中巴车被六七个‘刑警’抢走了。”2013年3月22日,这条惊人的消息在江苏省邳州市传开了。这伙人到底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警方很快得出结论:为首抢车的人叫王飞,他们根本不是警察。然而警方随后的做法却让蒋学超、杨梅夫妇百思不得其解。警方说,这伙人的举动还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不算犯罪,因此不予立案。
如今,案件已经发生近半年,邳州警方仍然坚持这一观点,这伙抢车人仍然未被追究责任,而蒋学超、杨梅夫妇则陷入了无限的痛苦之中。今天上午,邳州市公安局表示,王飞等人冒充缉毒刑警抢车事件属于违法行为,从现在开始,在最短的时间内警方将会给媒体和当事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结果。
半路遭抢
蒋学超、杨梅夫妇雇用的驾驶员王道球说,当天上午11:30,他和售票员徐伟驾驶苏CT6798中巴车从邳州宏通客运站发车赴台儿庄,车子开到邳州燕子埠镇新街口和范庄桥时,分两批上了六七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之后,嫌疑人周海军(后来得知)对他说,“我们是刑警队的,你车涉嫌贩毒,请你配合我们检查。”周海军刚说完,这六七个男人就一哄而上将司机王道球和售票员徐伟,强行拽上车牌号为苏CTT266的本田商务车的最后一排座位上。这些人当即拿走了王道球放在发动机盖上的两部手机和放在工作台上的手包,同时,也拿走了售票员徐伟的手机。周海军当时还跟他说,“自己是运西派出所的”。
徐伟在回忆车子被抢时说,当时他手里拿着钱和记账本准备去打开后备箱给自称刑警的周海军看。“没想到上来两个人就把我按住,踹了我一脚,钱散了一地。”徐伟说,“不让我们打电话,不准说话,把头低下,让我们到刑警队接受调查。”徐伟说,一直将他们拉到宏通客运站北门。
下车前,矮个男人问王道球,“车证呢?”王道球便把装在手包里的行驶证和营运证掏给了他。接着,嫌疑人王飞(后来得知)对王道球、徐伟说:“你两人下去吧,没有你们的事了。”王道球和徐伟拿到了手机等物品后,王道球就给老板娘杨梅打了电话,杨梅让王道球报了警。
王道球和徐伟的说法,在警方对王飞的询问笔录中得到了印证。记者看到,邳州警方对王道球的询问笔录中,同样有王飞等人冒充缉毒刑警抢车的记载。
不予立案
2013年4月8日,经过十几天的打听后,蒋学超通过律师向邳州市公安局紧急报案,请求立案追究王飞等人的刑事责任。但令人遗憾的是,邳州市公安局5月8日却向他们出具了邳公(燕)不立字[2013]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警方认为,王飞等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据了解,2012年9月24日,王飞借给了原车主贺成军50万元,借款时间为1个月。同时,王飞和贺成军之间还签了一个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按照该协议书补充条款约定,“到期日期为2012年12月24日,贺成军借款未到账王飞可将车过户。”因此,王飞声称“苏CT6798”的邳州至台儿庄班线中巴车,是他2012年9月24日向贺成军交付50万购买的,后来由于贺成军在春运期间出车祸死亡,故王飞找人抢回了自己的车,是买卖合同导致的经济纠纷。
而在2012年12月1日,蒋学超和贺成军签订售车协议,蒋学超出资65万从贺成军处购买这辆牌号为“苏CT6798”的邳州至台儿庄班线中巴车。双方在售车协议第二条中约定,该车12月1日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购车人蒋学超无关。
业内人士认为,王飞和贺成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贺成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王飞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诉讼途径向贺的继承人合理主张,而不是用结伙抢劫的方式来维权。受害人蒋学超,与王飞在案发前既不认识,也无任何经济往来,蒋学超通过合法购买而善意取得的中巴车,却在正常运营过程中莫名被抢。所以,该案显然不能定性为经济纠纷案件。
纵容违法?
这一事件今年8月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后,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发表的自己看法。而在网上论坛中,一些网友甚至说,冒充警察抢车都不算犯罪,这不是在纵容违法行为吗?还有网友不解地说,真警察和假警察本来应该是势同水火,现在看起来好像成了一家人了。
今年8月8日上午9点多,蒋学超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现自家被抢的中巴车停在邳州市老党校门口。于是,他立即打电话给杨梅让她报警并将车子开走。这本是一场维权行为却被警方认为和王飞等人冒充刑警抢车性质相同。这一观点遭到了法学专家的反驳。全国首届律师、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法学教授、经典案例入选《中国刑辩大律师》的王志杰律师认为,查看当日的报警记录、接处警记录(邳州市公安局运东派出所090369763号)即证明这一观点搬不上台面,世上哪有抢劫还报案的人?
据介绍,本案同时涉及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首先,借贷合同发生在王飞和贺成军之间,该合同主体之一贺成军在未履行完合同前已死亡,但该合同也仅限于王飞和贺成军之间,并不能涉及到第三者。同时,蒋学超和贺成军签订售车买卖合同中,贺成军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中巴车卖给蒋学超,签订并履行了有效的合同后,蒋学超就合法拥有了“苏CT6798”的邳州至台儿庄班线中巴车的产权。
“在这两个合同中,王飞与蒋学超两者之间并无任何纠结和经济瓜葛。”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理事王钧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说,邳州市公安局不以刑事案件对王飞等人进行立案调查的行为非常欠考虑。王钧表示,邳州市公安局是通过王飞和贺成军之间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来认定王飞是中巴车的合法拥有人。但事实证据表明,二手车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该协议不能证明王飞和贺成军签订的是买卖合同。
9月11日,邳州公安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网民说他们不作为,是不准确的。事情发生后,警方进行了调查和协调,并非什么都没做。至于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因为警方坚持认为抢车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今天上午,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建伟、法制办花修成主任以及燕子埠派出所所长陈操一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飞等人冒充缉毒刑警抢车事件属于违法行为,从现在开始,在最短的时间内警方将会给媒体和当事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结果。
新华网将继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