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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2017年实现车用燃油总量降低5%以上

核心提示:   继国务院上午公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本市随后发布《2013—2017年空气清洁行动计划》。根据该计划,本市制定了八大污染减排工

  继国务院上午公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本市随后发布《2013—2017年空气清洁行动计划》。根据该计划,本市制定了八大污染减排工程,六大实施保障措施以及三大全民参与行动。其中在空气总污染应急减排工程中,本市将不断强化与周边省区市的空气重污染应急联动,增加持续重污染的应急措施,包括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重点排污企业停产减排、土石方作业和露天施工停工、中小学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总体目标

  2017年PM2.5年均浓度

  降至60微克/立方米左右

  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总体目标显示,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较大幅度减少。到2017年,全市空气中的PM2.5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其中怀柔、密云、延庆等区县空气中的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门头沟、房山、通州、大兴等区县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左右。城六区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根据目前已经公布的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达标线是PM2.5年均浓度35微克/立方米。这意味着北京经过五年治理后,空气质量离达标仍会有一段距离。环保专家表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是迈出了坚实一步,今后还任重而道远,对于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而言,能在5年内有如此降幅已经非常不易。

  八大工程减排

  控车600万辆

  重污染日单双号、停课

  该计划包括源头控制减排工程、能源结构调整减排工程、机动车结构调整减排工程、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工程等八大工程。每项工程都有若干项任务。上周,市环保局已经发布了2013至2017年空气清洁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共84项任务,涉及全市42个委办局,23个企业。

  2017年燃油总量降低5%以上

  在备受关注的机动车结构调整减排工程方面,本市将控制机动车规模,2017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在600万辆。为此,政府将研究制定货车、大中型客车及其他车型调控措施;制定更为严格的小客车新增数量调控措施,引导购置电动车、小排量客车。这些措施都将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还将控制车用燃油总量,到2017年比2012年降低5%以上。

  扩大差别化停车收费范围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还将牵头规划低排放区,研究制定征收交通拥堵费政策。市交通委、市交管局、市城管局将强化监管执法,落实区域差别化停车收费制度,适当扩大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范围。今年年底前本市研究完善并出台小客车分区域、分时段限行相关政策,并力争在2014年实施。此外,今年,市交通委、市公安交管局还将牵头研究制定扩大外埠车辆限行的范围和时间,也将力争在2014年实施。

  中心城区公交出行比例达到52%

  市交通委牵头提高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力争达到52%,公共交通占机动车出行比例达到60%。2017年,中心城区公交专用将达480公里。

  2017年建成北京绕城高速

  2014年起,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研究制定第六阶段车用燃油地方标准,力争2016年发布实施,市商务委组织同步供应符合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油。为了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本市将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北京绕城高速公路建设计划,力争于2017年建成北京绕城高速公路。

  重点整治露天烧烤

  本市将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和监督执法,集中整治点多、量大、面广的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烧烤、经营性燃煤和机动车排放等污染。到2017年,全市降尘量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重污染日或实施气象干预

  本市将空气重污染应急纳入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市空气重污染应急专项指挥部,完善监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同时修订《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增加持续重污染的应急措施,包括机动车单双号限行、重点排污企业停产减排、土石方作业和露天施工停工、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此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下,会同周边省区市建立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共同应对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

  严格考核

  不合格区县项目限批

  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一票否决”。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完成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实施环保区域限批,禁止建设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消授予环境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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