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储备指南
(农作物和畜禽种业类)
中央预算内投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重点支持作物、畜禽种质资源保护、 育种创新、测试评价和制 (繁) 种等种业关键环节能力提升项目建设。
一、农作物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一) 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 (资源圃) 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中转隔离基地和种质资源圃。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分发共享 能力大幅度提高。
2.建设内容。承担特定作物种类和特定区域种质资源、以及无性繁殖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保存和分发共享任务,开展资源特性鉴定评价、引种观察工作。建设内容包括中期库库 区、入库前种子加工处理室、分析检测室,配置种质资源基 因型鉴定系统、田间表型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种质 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设施装备、农机具及繁殖用地田间工程等。
3.储备条件。在各省已自主建设的种质资源库基础上,择优支持1个进一步扩大规模、拓展功能,布局在沪 (都市特色作物) 。改扩建国家中期库5个,布局在京 (粮食、农业微生物 ) 、浙 (水稻 ) 、豫 (棉花 ) 、藏 (青藏高原作物 ) 4 省 ( 区、市 ) ,其中布局在京、浙、豫的4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新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2个,布局在琼、滇2省。建设国家动植物基因库1个,布局在琼,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新建和改扩建种质资源圃9个,其中新建3个,布局在京、桂、甘3 省 ( 区、市 ) ,1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布局在京;改扩建6个,4个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建设,布局在京、浙、豫、粤 4 省 (市 ) ,2个布局在京、鄂 2 省 (市 ) 。
种质资源中期库 (资源圃) 建设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 构建设,申报单位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 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 500 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一批该特色作物种 质资源,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 圃;申请改扩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繁殖材料保存能力;农 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农作物种 质资源保存与鉴定评价、病虫害检验检疫的科研支撑队伍,有隔离检验所需的种植区域;国家动植物基因库建设项目申 报单位应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
4. 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80%、90%、90% ,西藏自治区和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
其中,海南新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基地中央投资 不高于25000万元,云南新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转隔离 基地中央投资不高于4950万元;国家动植物基因库中央投资不高于6000万元;新建种质资源中期库中央投资不高于2800万元, 改扩建种质资源中期库中央投资不高于2000万元; 由部直属单位承建的新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高于1700万元, 由地方承建的新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高于1600万元;由部直属单位承建的改扩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 不高于 1800万元, 由地方承建的改扩建种质资源圃中央投资不高于1700万元。
(二) 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发挥种业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更加紧密的科企合作关系,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高效育种,提 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种子生产加工、良种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企业航母型和特色优势种业企业。推动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和“南繁硅谷”建设,提升南繁育种水平,加快新品种培育和品种更新换代。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农作物育种测试设施设备、表型与基因型鉴定设施设备及田间工程建设,低温种子库、检测实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支持企业在本地或 异地建设用于育种创新的核心育种站、品种测试点等田间工 程, 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储备条件。新建 2 个分子育种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布局在京、琼 2 省 (市) ;改扩建 1 个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 台,布局在京。规划育种创新项目共 22 个,包括水稻 5 个, 布局在辽、黑、苏、桂、琼 6 省 ( 区 ) ;玉米 2 个,布局在 京、吉 2 省 (市 ) ;小麦 1 个,布局在鲁;大豆、油料、花 生、油茶等油料作物共 4 个,布局在鲁、赣、鄂、川 4 省;杂粮杂豆 (含青稞) 3 个,布局在冀、晋、陕 3 省;棉糖麻 2 个,布局在桂、滇 2 省 ( 区 ) ;果菜茶 (含食用菌、花卉 ) 8 个,布局在京、沪、浙、豫、闽、滇、新 7 省 ( 区、市 ) ; 热带作物 3 个,布局在粤、桂、琼 3 省 ( 区 ) ;其他品种的 育种创新项目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确定。
申报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和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 单位,要求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具有种 质资源表型基因型鉴定、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 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 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申报农作物种业育种创新项 目,需具备以下 8 个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 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 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 30 个以上 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 态区、 自有或租用 (剩余租期不少于 5 年) 的科研育种基地 5 处以上、总面积200 亩以上;④近 3 年内,年均科研投入 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 5%;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 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 省级审定品种6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 个和省级审 定品种 3 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 1 个和省级审定品种 5 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 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 种 5 个以上;⑥企业综合实力强,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⑦ 具有专门的科研团队从事科研育种活动;⑧近三年无生产经 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
4. 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中央 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部直属单位项目全部为 中央投资。其中,新建分子育种表型与基因型鉴定平台中央 投资不高于 10000 万元;改扩建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中央 投资不高于 3000 万元;其他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中央投 资不高于 1100 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 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 ( 点 ) 项目
1.建设要求
保护区 ( 点 ) 总面积达到 1500 亩以上,对于野生稻、野大豆等原生境面积较小的物种,可适当放宽要求。项目 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 ( 点 ) 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 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
申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隔离、警示、看护、防火排灌、温 ( 网 ) 室、繁育圃、连接道路及必要的供电供水等工程设施,购置安装数据采集分析、通讯、生物和 环境检测、标本陈列、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巡护交通工 具等设施设备。
3.储备条件
每年建设 5-7个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 ( 点 ) , 拟布局范围为在全国生物多样性富集区,每省 (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每年限报 1 个。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科教、农技站 ( 中心) 等事 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 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处于濒 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 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 野生茶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立原生境保护区 (点) 的批复文件,土地所有权为国有或集 体,后续运行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 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并且不与现有任何类型、等级自然保护地相交叉,保护物种、土地权属和范围、责任 主体清晰。
4. 中央投资规模
项目按实际需求申报,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在 1500 万元左右,其中中央投资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80% 、90% 、90%。
( 四 ) 农作物品种测试评价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 以国家支持建设的品种区试站、抗性鉴定 站等项目建设为基础,整合建设一批国家品种测试评价中心 (分中心) 和区域性品种测试评价站,开展品种特性和种子 质量评价评估,为品种审定、 品种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 种子认证、执法监管、展示示范等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温室、大棚、灌排设施 等区试田间生产设施,生理生化、品质分析实验室等分析鉴 定用房,购置考种设备、质量检测、 品种测定、信息处理平 台及农机具等设备。
3.储备条件。规划建设品种测试评价中心 ( 站 ) 7个。其中,在苏建设国家品种测试评价中心1个,由农业农村部 直属单位承建;建设国家品种测试评价分中心1个,布局在陕,以国家已投资建设并承担相应试验任务的单位为主承建;建设区域性品种测试评价站5个,布局在晋、苏、浙、闽、甘5个省,由国家已投资建设并承担相应试验任务的单位为主承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检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面积200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种子 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 的运行经费支持。同时按照 1+N 建设模式要求,每个区域性 测试评价站应带动建设亚生态区内 3-5 个测试点,形成区 域性试验网络。其中布局在陕西的分中心还要立足于打造面 向上合组织和中亚地区的种业新品种测试评价交流合作平台。
4. 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由农 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承 建的项目按照东部地区不超过 60% 、中部地区不超过70%、 西部地区不超过 80% 、东北地区不超过 80%的补助比例安 排中央投资。其中,国家品种测试中心中央投资不高于 15000 万元;国家品种测试分中心中央投资不高于 3000 万元;区 域性品种测试站中央投资不高于 1800 万元。
( 五 ) 农作物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 化、信息化的种子 (苗) 生产基地,改善田间生产设施条件, 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 力,确保农业用种安全,为农业提质增效奠定基础。
2.建设内容。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育 (制) 种田块改造,道路、晒场等配套设施建设,种子质量检测、病虫害防治等仪器设备购置。所需经费不列入本规划 投资,如能立项,项目经费打算从高标准农田建设或其他有 关项目 中解决。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晒 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 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 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 系等。冬 (夏) 科研繁育制种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 整改良、沟渠路配套、灌排设施配套等,配备农机具、仪器 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3.储备条件。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 以 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 (繁) 种优势区,建设花生、糖料、 蔬菜、水果、茶、中药材、食用菌等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 育基地 22 个。
4. 中央投资规模。制 (繁) 种基地项目中,除三大国家 级育制种基地外, 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 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且不高于 1200 万元,中央 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畜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一) 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依托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科研单位等,建设基因库、保种场、保护区,构建以畜禽基因与活 体保护、原位与异位保护相结合的资源保护体系,重点保护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国家公布的新发现种质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为畜禽品种选育提供遗传资源。同时,推动形 成政府、科研单位、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保种格局。
2.建设内容。国家畜禽基因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精室、 胚胎室、药浴池、库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 以及污水处理设 备、实验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 务系统等。保种场和保护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 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 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辅助设施, 配套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 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网络服务系统,在保护区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 设施和宣传设施。
3.储备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对现有的国家级畜 禽基因库进行改扩建,项目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担。在 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 (市) 和种业发达地区,支持新建 1 个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布局在蒙。以现有国家级种质资 源保种场和保护区为基础,结合实际采取“一场一地”保护或 “数场多地”联合协同多主体保护方式,建设保种场和保护区 项 目 19 个。其中,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项目 4 个;地方项 目 15 个,布局在沪、晋、蒙、吉、苏、 闽、粤、桂、川、 青 10 省 ( 区、市 ) 。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由畜禽品种丰富的重点省 (市) 和种业发达地区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畜禽保种场和保护区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 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畜禽遗传资源, 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 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
4. 中央投资规模。项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东部、 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投资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 、80%、90%、90%,由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资全部 由中央安排。其中,国家区域性畜禽基因库中央投资不高于 3000 万元;保种场 (保护区 ) 项 目中央投资不高于 1200 万 元。
(二) 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提升自主育种创新能力、保障主要畜 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要求,支持有实力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 场、科研教学等单位,有效利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引进优 良品种资源,加强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为提高畜禽 产品产量和质量提供支撑。支持一批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 种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联合育种,全面提升育种水 平、供种能力和推广服务能力,打造一批国内先进、国际一 流的畜禽育种品牌。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 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 胎移植、育种信息处理平台等仪器设备,购置母畜、胚胎、 冻精等育种材料。择优支持部分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企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
3.储备条件。规划建设畜禽育种创新项目 14 个。包括牛 6 个,布局在京、湘、桂、川、新 5 省 ( 区、市 ) ;羊 1 个, 布局在川;禽类 4 个,布局在蒙、苏、鲁、粤 4 省 ( 区 ) ; 马 (驴 ) 3 个,布局在蒙、辽、青 3 省 ( 区 ) 。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 企业承担,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 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 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 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肉牛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牛需满足:地方品种单品 种基础母牛存栏 100 头以上或引进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 200 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 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 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牛场。
奶牛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荷斯坦牛,兼顾娟珊牛和 乳肉兼用牛,核心育种群成年母牛存栏 400 头以上,具备培 育种牛的条件和能力。优先支持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并上 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牛场。
羊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肉羊,兼顾毛 (绒) 用羊、 乳用羊。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 3000 只 以上,种用毛 (绒) 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 2500 只 以上,乳用羊基础用羊 1500 只 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 优先支持长期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羊场。
鸡育种创新项目。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 2 万套以上, 具备 4 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至少有形成 1 个配套系的供 种能力,建有 2 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 5 个以上杂 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 3 万套以上, 具备育种素材 4 个以上,至少有形成 1 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 建有 2 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 5 个以上杂交组合的 配合力测定。
马、驴等特色畜种育种创新项目。 品种具有独特特性和 市场前景。良种马或良种驴核心群 500 头以上,每个单位至 少具备培育专门化品系或品种的素材 2 个。重点支持已有育 种基础并取得成效,场内具有标准化配种站、品种登记、带 动能力强的单位。
4. 中央投资规模。 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40%。项目中央投资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不高于 1100 万元,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 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 三 ) 畜禽品种性能测定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对畜禽新品种的生产性能进行测定评价,开展遗传评估,为新品种推广和种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 品种测定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畜禽性 能测定舍、隔离舍、饲草料库、污水处理池及其他场区工程等,配备饲喂自动供给测量系统、生产性能测定软件系统、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配种防疫设 备和冻精保存运输器械,建立信息处理平台。
3.储备条件。按照全国主要畜禽品种生产布局, 以现有 获得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部级和省级性能测定站为基础, 建设品种性能测定站 14 个,包括猪 5 个,布局在京、冀、 鲁、粤、陕 5 省 (市 ) ;牛 3 个,布局在京、鲁、新 3 省 ( 区、 市 ) ;羊 3 个,布局在鲁、滇、新等 3 个省 ( 区 ) ;禽类 3 个,布局在京、苏、浙 3 省 (市 ) 。品种测定站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 定、 品种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 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4. 中央投资规模。 由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承建的项目投 资全部由中央安排,地方承建的项目按照东部地区不超过 60% 、 中部地区不超过 70% 、西部地区不超过 80%的补助 比例安排中央投资。项 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且不 高于 1200 万元。
( 四 ) 畜禽制 (繁) 种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 以保障优良畜禽供应为目标,新建和改扩建种公畜站,提升畜禽生产能力和生产质量。
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青贮池等设施及配套养殖设备、良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等。
3.储备条件。新建、改造种公猪站7 个,布局在冀、晋、沪、豫、湘、粤、川 7 省 ( 市 ) ;改造种公牛站 13 个,布 局在京、冀、蒙、沪、鲁、湘、滇、陕、宁、甘、青、新、 大连 13 省 ( 区、市 ) 。种公猪站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存栏采精种公猪 200 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 50% ,取得《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和国家核心育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种公牛站建设项目 申报单位需存栏一定数量在用种公牛,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与国家核心 育种场联合育种的种公牛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牛站。
4. 中央投资规模。制 (繁) 种基地项目中, 中央投资占 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40%。项 目中央投资不低于 1000 万 元,且不高于 1100 万元,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 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